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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执民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姚安平与慕拉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安平,慕拉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2)陈执民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姚安平,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执行人慕拉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执行姚安平与慕拉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慕拉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576.56元,执行费50元,经督促,被执行人慕拉劳已自觉履行了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