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洛南县支行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洛南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洛南县支行。代表人张荣,行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局(2011)7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1)7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中国人民银行洛南县支行与张锋的土地租用协议无效;2、没收中国人民银行洛南县支行非法出租国有土地810平方米的违法所得20000元,并处非法交易额(20000元)50%的行为罚款,计处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该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洛国土资监发(2012)第04号土地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该催告书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现申请洛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1���7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第2条“没收中国人民银行洛南县支行非法出租国有土地810平方米的违法所得20000元,并处非法交易额(20000元)50%的行为罚款,计处罚款10000元”,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处罚决定第1条“中国人民银行洛南县支行与张锋的土地租用协议无效”,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不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1)7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第2条“没收中国人民银行洛南县支行非法出租国有土地810平方米的违法所得20000元,并处非法交易额(20000元)50%的行为罚款,计处罚款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虎审判员 于济生审判员 段新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璞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