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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卢金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丙,杨某甲,杨某乙,卢金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温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法定代理人韩某丙。被告人卢金猛。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季飞国。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1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金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六一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丙,被告人卢金猛及其辩护人季飞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5日8时许,被告人卢金猛在瑞安市莘塍镇胜达线业有限公司与工友杨某己为工作之事发生争执,杨某己用染色棒砸了卢金猛手臂,卢金猛即打电话告诉甘新华,甘纠集了周波平、黄龙、黄小弟等人前来报复。后卢金猛与杨某己等人在公司二楼办公室解决纠纷时双方发生互殴,卢金猛伙同甘新华、周波平、黄龙、黄小弟等人分别持菜刀、铁棍等凶器殴打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周某等人,并在公司门口处,与前来帮忙的周卫生、徐世满等人将杨某戊打倒在地,致杨某戊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杨某己伤势为轻伤;周某伤势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金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卢金猛伙同甘新华等人,在瑞安市莘塍镇胜达线业有限公司,持铁棍、菜刀、砖块打死杨某戊,要求判令卢金猛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73771.35元。被告人卢金猛辩解:自己叫甘新华、朱刚来公司是为了解决纠纷的事,没有叫周卫生带人来打架,在办公室里没有发生互殴,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卢金猛虽然叫甘新华过来,但并没有让他纠集人员、拿凶器,始终没有表示让甘来打架。后来发生打架也是其他人的不冷静的行为导致。周卫生曾经表示要叫人过来,也被卢金猛回绝了,后来周卫生带人来与卢金猛无关。因此,其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卢金猛没有指挥他人打架,自己也没有参与打架,应该是无罪的。(2)如法庭认为卢金猛有罪,请考虑本案的案发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卢金猛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5日8时许,被告人卢金猛在瑞安市莘塍镇胜达线业有限公司上班时同杨某己因生产上的事发生争执,杨某己用染色棒砸中卢金猛手臂。事后,卢金猛电话告知甘新华、周卫生被打一事,甘新华、周卫生纠集了周波平、黄龙、黄小弟、徐世满等人前来报复。卢金猛与杨某戊等人在公司二楼办公室解决纠纷时又发生互殴,卢金猛伙同甘新华、周波平、黄龙、黄小弟等人分别持菜刀、铁棍、砖块等凶器殴打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周某,并在公司门口处,将杨某戊打倒在地。杨某戊因头部遭受钝器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杨某己左耳廓全层裂伤,伤势为轻伤;周某前额顶部创伤,伤势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害人杨某戊被害时年龄37岁,原告人韩某丙系杨某戊之妻。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系杨某戊之子女。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卢金猛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卢金猛供认,2005年4月5日8时许,自己在瑞安市莘塍镇胜达线业有限公司上班,听杨某己对张某说是自己侄子朱刚把染缸线给弄坏了,自己就责骂杨某己怎么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杨某己拿铁棍扔到自己身上,自己就打电话给外甥甘新华,叫他快过来。老乡周卫生打电话问自己是不是被打了,自己说是的。过了不久,甘新华就带朱波平、朱刚、黄龙等人过来。甘新华问是哪个人打你,自己说是杨某己,甘新华他们就到染缸那里拿东西了。之后自己和姐夫朱宝华到陈某的办公室,杨某己、杨某庚及其舅舅被陈某叫到办公室。自己在办公室里刚说被打的经过,杨某己的哥哥杨某戊进来,说你还叫人来打架啊,踢了自己一脚,用手推了自己一下,陈某把杨某戊制止住。不到一分钟,甘新华和朱波平还有几个人拿刀和铁棍冲到办公室里,围着杨某己打,杨某戊和杨某庚就上去跟甘新华他们打,自己拖着杨某戊和杨某庚其中一人。甘新华他们打了杨某己后就跑到楼下去了,杨某庚和他舅舅追出去,杨某戊扶着杨某己在沙发上。自己认为杨某己被打伤也跑下去了,在厂门口同甘新华和朱波平、朱刚、黄龙、黄龙堂弟等人会合。之后,杨某庚和杨某己的舅舅已跑到厂外面的桥上了,杨某戊拿菜刀冲过来,甘新华他们就冲上去打杨某戊,杨某戊躺在地上了。周卫生带人过来拿砖块打杨某戊,之后自己就叫大家跑了。事后,自己打电话给朱宝华让他快走,又打电话给陈某说一切后果由我负责。甘新华是自己叫来的,其他人可能是甘新华叫的。因自己被杨某己打了不服气,就打电话给甘新华,想叫些人过来吓唬杨某己的。(2)辨认笔录、照片,证明经卢金猛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2号照片上的黄龙、6号照片上的黄小弟即黄龙的弟弟,系同案犯。(3)同案犯甘新华供认,2005年4月5日8点多钟,卢燕荣说自己的舅舅卢金猛打电话给她,说他在厂里跟人打架了,叫自己过去,自己就骑车去胜达线业厂。期间,自己打电话给黄龙,叫黄龙和朱刚、周波平到线厂帮卢金猛打架。自己先到胜达线业厂,看见卢金猛在厂门口跟杨某己在吵架,一位老板在一旁调解。没一会儿,黄龙、朱刚、周波平等五人来到胜达线业厂,他们问卢金猛是谁打他,卢金猛说是杨某己用钢管打了他的手臂,并指着杨某己,叫我们一班人拿钢管去打杨某己。我们6、7个人就在厂里找钢管准备打杨某己,老板出面制止,还叫卢金猛和杨某己到办公室调解,自己也到二楼厂老板办公室。在办公室内,老板叫杨某己向卢金猛道歉,杨某己没有说话,杨某己的哥哥走进办公室,用手拍卢金猛,问为何叫这么多人过来,是不是想打架,双方说的不愉快,自己和卢金猛就同杨某己、他哥哥等人对打起来。自己跑到二楼一窗口喊波伢等人,叫他们快上楼,卢金猛被人关起来打了。朱刚、周波平、黄小弟等人拿钢管和菜刀冲上二楼殴打杨某己等人。自己跑到楼下,江西人拿菜刀追,自己也在楼下拿了1根钢筋,与其对打。对方拿刀追砍,自己的老乡拿钢管与对方打,我们将对方打跑后都跑掉了。最后,胖子和卢金猛跑出厂外,朱刚、周卫生等人把胖子打倒在地。卢金猛后来拿钢管打江西人。同案犯周波平(波伢)供认,2005年4月5日8时许,甘新华打黄龙的手机说舅舅卢金猛在厂里被同厂职工打了一铁棍,甘新华叫我们过去帮忙。自己和朱刚、黄小弟、黄传忠等人赶到胜达线业厂,卢金猛、甘新华在跟厂长讲话,对方几个人已被厂领导叫到二楼办公室了。朱刚带我们到厂里一楼每人拿了一根铁管子,准备上楼去打打卢金猛的人,被厂长拦住。卢金猛、甘新华到楼上与对方谈话,过了20分钟,甘新华在二楼一窗户喊波伢你们快进来,舅舅被人打了。朱刚、黄小弟、黄传忠各拿钢管进入办公室与对方3、4人打。其中一人说你敢拿家伙进来,就冲过来,自己拿菜刀砍这人背部一刀就逃到楼下,在楼梯边拿了1根钢管。这时二楼的人都跑到厂门口了,在门口打起来。卢金猛叫来的几个人也参与打架。我们都拿钢管,有人拿砖头打对方。此时,一个较胖的人出来,朱刚拿钢管打了他的脚一下,他就摔倒在地,自己和朱刚用钢管打这人的头部、身上几下,其他几个人拿砖头和钢管打这个较胖的人。打后我们就逃了。同案犯周卫生(矮子)供认,2005年农历2月27日8时许,自己打电话给卢金猛,说听说你在厂里跟人吵架,卢金猛说是被人打了一下,自己讲要不要带人过去,他说好的。自己就叫剪伢、群伢、飞伢及黄小荣等人到胜达线厂,厂内有两名男子手拿菜刀追卢金猛、甘新华等4、5个人,我们5人也围上去打,对方两名男子就往厂右侧逃了。此时,厂内又跑出一男子手持菜刀乱砍,我们又和他对打,甘新华、卢金猛用铁棍打,自己和群伢用砖块打,剪伢用菜刀打,那名男子被打倒在厂门口的地上,我们就跑开了。同案犯徐世满(剪伢)供认,2005年4月的一天9时许,矮子讲他老乡在厂内跟人吵架,叫自己去帮忙打架,他还叫了3个人。我们5个人去南洋工业区一厂门口,双方已从厂内打到厂门口的路上,厂里追出一胖男子,手中挥舞菜刀,被我们好几个人用铁棍打倒在地。自己用菜刀砍了他手臂上1刀。同案犯黄龙供认,2005年4月5日8时许,甘新华打电话说卢金猛被同厂职工打了,叫自己转告周波平快去帮忙。自己告诉周波平、朱刚、黄小弟、黄传忠过去帮助卢金猛。周波平拿了1把菜刀。我们到了胜达线业厂,卢金猛、新华在厂门口等我们,卢金猛说对方在楼上,叫我们上楼打他们,老板拦住我们。接着,卢金猛和甘新华被该老板叫到二楼去解决。朱刚领我们去一厂间每人拿了1根钢管。后来在厂门口双方拿菜刀、钢管打架。朱刚用钢管把一个胖子打倒在地,卢金猛、朱刚、周波平都用铁棍打这倒地的人。同案犯黄小弟供认,2005年4月5日8时许,黄龙接到甘新华电话,说周波平的舅舅卢金猛被人打了,叫我们去帮忙打架。自己和周波平、朱刚、黄传忠到了厂里,甘新华和卢金猛在楼梯口处等我们,之后厂里老板叫卢金猛、甘新华与对方到楼上解决。过了30分钟,甘新华在二楼窗口叫我们快上来,我们4人拿铁棍冲到2楼,双方打了一会儿,对方三兄弟便从办公室跑出去,卢金猛叫我们快下楼,我们所有人来到厂外面。此时,对方3个人拿菜刀砍我们,其中两人见我们人多就往厂右侧方向跑了。从厂里冲出的第3个人与黄龙对打,后不知被谁用铁棍打倒在地。我们都有拿铁棍、菜刀等凶器与对方对打。(4)被害人杨某己的陈述,证明2005年4月5日8时许,自己在厂里跟老板张某说,纱线及染色设备损坏是卢金猛操作引起的,被卢金猛听到并骂自己,自己被骂火了,就用染色棒砸他的手臂。卢金猛就打电话给老乡,说是叫人来打架。厂老板陈某来了,叫我们到厂二楼办公室调解。当时办公室里有自己和陈某、张某、卢金猛及其一亲戚在场,陈某要自己向他道歉,卢金猛不肯。期间,自己的哥哥杨某戊来到办公室,用手拍了卢金猛的肩膀,说叫人过来是不是想打架,双方就动手打起来了。很快双方都跑到楼下去了,自己跑到楼下食堂拿了1把刀跑到大门口前面的马路上,杨某戊躺在马路上,身上都是血。自己认识参与打架的有卢金猛、朱刚、卢金猛姐夫的儿子。被害人杨某庚的陈述,证明2005年4月5日8时许,周某告诉自己说杨某己和卢金猛吵架了,卢金猛叫了一帮人到厂里来,都拿铁棍。自己到了厂门口,看见7、8个人聚集在厂里,其中一个是卢金猛的外甥姓甘,就打电话给二哥杨某戊,说五弟杨某己和卢金猛吵架,卢金猛叫了很多人过来,接着到二楼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有卢金猛、卢金猛的小姐夫、卢金猛外甥姓甘、杨某己及老板陈某、张某。卢金猛说自己被杨某己打了不肯。杨某戊来到办公室跟老板说卢金猛带这么多人来,先打110报警,卢金猛外甥就和朱刚往楼下跑。不到1分钟,卢金猛外甥拿菜刀,朱刚拿铁棍冲进来殴打自己和杨某己、杨某戊。后来自己跑到厂门口时,看见杨某戊被一帮拿铁棍、砖头、刀等凶器的人打倒在厂门口地上,没有动弹了。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05年4月5日9时许,自己在宿舍里听到外面很吵,后看到厂厨房边站着8、9个男青年,手中都拿有铁棍,张老板好像劝说他们。自己来到二楼,看到卢金猛从办公室里跑出来叫快跑,接着又有2、3个人从办公室里跑出来,其中一人拿铁棍,然后杨某庚从办公室出来,右脸部有很多血流出来。自己跑到一楼看到厂门口对方一伙人用铁棍把杨某戊打倒在地。(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4月5日8时许,自己到胜达线业厂里上班,杨某己讲纱线及设备搞坏了,看了现场后发现确实坏了,杨某己(修理工、染色设计)说是操作不当引起,自己讲昨天是卢金猛操作的,杨某己说这样操作肯定不行。卢金猛听到后很生气,就骂我们是猪脑一样,说我们不懂,不是他的原因损坏的。卢金猛用手指着杨某己骂,杨某己被骂火了就用染色棒扔到卢金猛的手臂上。卢金猛打电话给老乡,叫人过来打架。一会儿,卢金猛的亲戚、老乡7、8个人过来,自己就去打110报警了。后来,卢金猛、杨某己被陈某叫到办公室调解。后来杨某戊来到办公室,用手拍卢金猛的肩膀说你叫了这么多人是否想打架,双方就吵起来并打架。这时,卢金猛的外甥等人拿菜刀、钢管殴打杨某己等人,卢的外甥砍杨某己的耳朵,杨某戊夺来刀并互殴,还追砍卢方的人,双方都冲到厂门口打架了。不久,杨某戊被打躺在厂门口,地上都是血。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4月5日8时许,自己到厂里上班,发现职工卢金猛、杨某己及厂股东张某在争吵,还听说杨某己用染色棒打伤卢金猛手臂,卢金猛打电话叫了很多亲戚及老乡,自己就叫卢金猛劝他们回家,卢金猛也叫其老乡到厂外面等。自己就叫卢金猛、杨某己到办公室调解,办公室内有张某、卢金猛、杨某己、甘新华、杨某庚等人,自己说杨某己打人是不对的,叫杨某己向卢金猛道歉。期间,杨某戊冲进办公室,用手拍卢金猛的肩膀,说卢金猛为何叫这么多人来,是不是想打架,还说谁怕谁,双方就吵起来了。甘新华开了门跑到外面,不久,其老乡持铁棍、菜刀冲进办公室,双方发生打架,自己就报警了。当自己来到外面时,杨某戊被打的全身都是血,躺在厂门口地上,卢金猛一方的人都已逃掉。杨某己一方刚开始是拳脚打的,后到厂厨房拿菜刀打,而卢金猛一方的人都持钢管、菜刀等工具,菜刀是他们自己带来的,钢管是从厂里取的。卢金猛、朱刚、甘新华、卢金猛的姐夫等人参与打架。证人陈上金的证言,证明5日早上厂里上班后,杨某己与卢金猛因厂里染缸问题吵架,卢金猛骂杨某己,杨某己把铁棍砸到卢金猛手臂,老板把他们叫到二楼办公室解决。杨某己的兄弟杨某戊到厂里,卢金猛这边也有5、6人到厂里。后来卢金猛的一亲戚在二楼窗户喊了一声,外边的人冲上去打起来。一会儿,卢金猛这方的人拿铁管跑到厂门口,杨某己、杨某庚跟着跑下来,杨某戊拿刀从楼上下来,想砍卢金猛的人,被卢金猛这边的人围殴倒地。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明5日8时许,自己在厂里看到杨某己同姓卢的江西人在吵架,杨某己拿铁棍砸姓卢的手臂上,姓卢的就打电话叫甘新华来帮忙,甘新华等3、4个人拿棍子和刀过来,陈某叫双方到办公室调解。没多久,双方就打起来了,打到厂外路上,杨某戊被江西人砍伤倒在路上。杨某庚、杨某己把杨某戊送医院抢救。证人卢某乙的证言,证明4月5日9时许,自己听到外边很吵,下楼看到很多人从二楼办公室往下跑,来到厂门口时,双方都散掉了,只见杨某戊躺在地上,附近有两把刀。打架的一些钢管好象是办公楼一楼楼梯边有一堆拆下的旧铁管。打架的一方是杨某己等四人,一方是卢金猛及叫来的老乡。(6)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2005年5月11日,经瑞安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死者杨某戊头部共6处挫裂伤,因头部遭钝器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明2005年5月13日、14日,经瑞安市公安局法医检验,周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杨某己损伤程度构成轻伤。(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2005年4月5日,经瑞安市公安局刑侦人员勘查,现场位于瑞安市莘塍镇东新工业区胜达线业有限公司的二楼厂长办公室及公司东首门口东一路的路上,现场发现血迹并予提取。(8)铜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1年11月28日,该队侦查人员在铜鼓县永宁镇城南中路物质废品站斜对面抓获网上逃犯卢金猛。(9)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2005年10月17日,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同案被告人甘新华、周波平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卫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徐世满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黄龙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黄小弟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73771.35元。(10)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卢金猛、被害人杨某戊、韩某丙等三原告人的年龄、住址以及被害人同原告人的关系等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没有异议,经审查,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金猛因同杨某己发生争执,纠集了甘新华、周卫生等人持菜刀、铁管子、砖块等凶器,殴打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周某,致杨某戊死亡、杨某己轻伤、周某轻微伤的事实,有卢金猛、甘新华等多人的供述和被害人及证人杨某庚、杨某己、陈某等多人的陈述、证言予以证实。卢金猛辩解自己叫甘新华、朱刚来公司是为了解决纠纷的事,没有叫周卫生带人来打架,在办公室里没有发生互殴,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金猛因生产琐事纠纷,纠集他人,持械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卢金猛无罪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卢金猛的亲属代为赔偿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卢金猛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要求赔偿的金额合法合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金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卢金猛对本院(2005)温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甘新华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73771.35元负连带责任。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潘景义审判员  杨国智审判员  胡海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