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蒲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华峰、钟渭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华峰;钟渭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增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永安,该社职工。被告杜华峰,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池乡杜家村**,居民。被告钟渭孝,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市容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华峰、钟渭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雷红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月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