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立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梁保坤与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李文贞2012-5-25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毛振良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立民初字第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立民初字第2号起诉人:梁保坤,男,汉族,博罗县人,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12。2012年5月22日,本院收到梁保坤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于1984年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被起诉人合湖小组4.65亩农田、2.76亩旱地,并在1992年9月14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1998年2月19日长湖沥村委会以发展村集体经济为由,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用欺骗手段,按每亩2500元作为征用取泥补偿款,非法征用了起诉人的农田4.65亩,旱地2.76亩,用于砖厂取泥。取完泥后,形成鱼塘。合湖小组将该鱼塘发包给了村民梁桂林。鱼塘承包款全部归合湖小组所有,起诉人未得到相应的承包款,因而引起纠纷。诉讼请求:1、判决合湖小组与梁桂林所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归还鱼塘面积5.31亩、旱地面积2.1亩的承包经营权;3、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31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承包了本村民小组的水田、旱地后,1998年2月,小组及村委以每亩2500元作为补偿款,将起诉人承包的土地用于取泥,尔后,将该土地形成鱼塘发包给他人,起诉人未得到利益,属于集体利益分配问题。起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梁保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毛振良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童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