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河南中兴弘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胡万成、李风清、胡诗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兴弘业投资有限公司,胡万成、李风清、胡诗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兴弘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万成、李风清、胡诗剑。河南中兴弘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万成、李风清、胡诗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诗剑名下位于安阳市郊区东郊乡石家沟(房产证号:安郊房私字第0166**号,面积236.88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二年,2012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