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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华与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唐小昂、岳池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唐小昂,岳池县水务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杨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8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雪健,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其明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235号元亨商贸楼4层078室。被告唐小昂,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8日,城镇居民。被告岳池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王岳川。住所地岳池县建设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诉被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唐小昂、岳池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5270元,由原告杨华负担。审判员 蒲 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