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山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屈伟峰与抄迎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伟峰,抄迎春,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屈伟峰被执行人抄迎春被执行人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焦民二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向被执行人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抄迎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1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