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张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珠海街道办事处X。居民身份证号码:X被告:张XX,男,X岁,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昭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