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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裁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德州 与王金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州,王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裁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州,男,1956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金奎,又名王金魁,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2月11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金魁所有的豫A×××××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