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与被告曾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曾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443号原告张明,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曾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曾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