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民宫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宫初字第00434号原告魏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