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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6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长城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660-1号原告兰州长城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8号昌运大厦20A2室。注册号:620100000011546。法定代表人田琛,总经理。被告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三路26号文景苑2号楼2层10201室。法定代表人吴开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长城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7563元,并已提供了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长城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756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