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行审字第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市长安区军地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长安区军地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长行审字第084号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王建利,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军地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所在地址,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办贾里村**组。法定代表人宋瑜,该培训中心校长。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1)9-3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0年7月,被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长安区王曲街办贾里村23组土地11.5亩修建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申请人通过巡查发现后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调查。截止申请人调查之日,临建及路面硬化占地面积0.56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五十九条之规定。2011年4月21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市国土监字(2011)9-3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对非法占地土地临建及路面硬化0.56亩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伍仟陆佰元整(5600.00);对剩余的10.94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叁万陆仟肆佰陆拾柒元整(36467.00),共计肆万贰仟零陆拾柒元整。该处罚决定于次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2011年8月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因该局不具备申请人主体资格,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2012年3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系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申请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1)9-3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越了行政职权。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市国土监字(2011)9-3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准予执行。案件申请费5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刘延钰审 判 员 康公理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