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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吉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医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吉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吉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王龙,该院院长。申请人吉林市吉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辽源市中医院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银行初查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医院在银行有存款,依法将款项扣划至法院,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国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