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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343号原告:陈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张从利,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峥民。被告:杨某甲,中铁一局第一工程处退休职工。被告:杨某乙,中铁一局第四工程处退休职工。被告:杨某丙,河南省长德市农业局退休职工。被告:杨某丁,中铁一局桥梁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杨某戊,太原铁路局秦皇岛东站职工。被告:杨某己,中铁一局机关幼儿园退休职工。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玉华,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珩,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文宪、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杨建刚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