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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崖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前进与荣成烟墩角水产有限公司船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前进,荣成烟墩角水产有限公司船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刘前进,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荣成烟墩角水产有限公司船厂,住所地荣成市俚岛烟墩角村。负责人曲学军,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元宗,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前进诉被告荣成烟墩角水产有限公司船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荣成市银海水产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为原告公司造船,在造船即将完工时,因被告单位人手不够,原告与三十多名职工在被告造船厂为被告干活时,船上突然发生爆炸起火,将原告烧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221924.99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并无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原告系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甲香与被告王向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夕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4月30日登记结婚,1990年2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王辉。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