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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丰源置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炳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431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丰源置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3号陕西旅游大厦21402室。注册号610100100366884。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松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姝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炳蔚,女。委托代理人仇长安,男,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74号38号楼4单元6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丰源置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炳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丰源置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丰源置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