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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范某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范某货款9000元,下剩部分及案件受理费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本院不再执行。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范某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定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