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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何沛炎与何国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沛炎,何国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93号原告:何沛炎。委托代理人:虞迪飞。被告:何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沛炎与被告何国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要求本院暂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柴建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