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何沛炎与何国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沛炎,何国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93号原告:何沛炎。委托代理人:虞迪飞。被告:何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沛炎与被告何国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要求本院暂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柴建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