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民一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一初字第01015号原告:董某,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杨某,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