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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民一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一初字第01015号原告:董某,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杨某,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