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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某甲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南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东省化州市人,捕前任化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住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456。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电白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唐林光,化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刑诉(2012)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英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唐林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时任化州市城建局城监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黄某甲带领其分管的一中队队员在其管辖区域进行巡查时,发现化州市丝厂职工安置房二期工程正在施工。黄某甲等执法人员检查该工程报建手续时,施工方工作人员称已办有城建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核意见书》,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准建通知书》无法提供。黄某甲等执法人员即口头责令其停止施工后就离开了该施工现场。2011年11月2日上午,当黄某甲再次带领一中队执法人员对上述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工程仍在违章施工。执法人员要求出示工程报建手续时,工作人员向黄某甲等执法人员出示了《化州市府办关于项目报建的批复》、城建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核意见书》。该工程项目仍然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准建通知书》,不符合施工条件,黄某甲等人当场向施工方发出《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并于当天下午15时到化州市城建局法规股接受处理。此后,施工方不仅不按规定到化州市城建局法规股接受处理,反而继续违章建设。而负责分管该区域监察的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该工程属违章建设的情况下,也没有再对该违章工程进行跟踪处理,放任违章建设行为继续发生。2011年12月29日,被害人黄某乙组织的施工队在未做好边坡坡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前,私自组织工人采用由挖掘机压桩,黄某乙和另一名被害人黄某丙在深基坑底进行立桩扶正作业,在压桩过程中由于挖掘机压桩时扰动基坑边坡体导致坡土坍塌,造成正在深基坑底作业的黄某丙、黄某乙被埋以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庞某、陈某丙、黄某丁、王某、莫某、赖某、谢某、江某、郭某、朱某、黄某戊、陈某乙、李某的证言、化州市城建局停止建设通知书、化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人员分工调整文件、化州市城建局法规股的证明、化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的证明、化州市城建设管理监察大队2011年10月考勤表、化州市城建局的证明、化州市城建局准建通知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建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化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化州市“12.29”丝厂职工安置房二期工程工地坡体坍塌造成两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及干部任职证明、茂名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法医鉴定、赔偿协议书、化州市城建局(2011)154号市城建系统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行动具体分工文件、化州市城建局(2009)10号《市城建局十项工作制度》、化州市城建局及化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出具证明、被告人黄某甲的原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甲对化州市丝厂职工安置房二期工程的无证施工已经进行了前期监察,已履行了一定的法定职责,后来由于被抽调到化州市城建系统开展市容貌综合整治行动的专项整治活动中,工作繁忙导致其没有进一步监察。经查,该意见有化州市城建局(2011)154号市城建系统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行动具体分工文件印证,予以采纳,但这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原因,被告人黄某甲身为化州市城建局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其主要职责是查处违章建筑,其他事务繁忙并不能推脱其失察责任,但可酌情从轻;2、被告人黄某甲发出《停止建设通知书》后,没有向主管领导或城建法制股报告,没有将《停止建设通知书》报法规股存档,是由于化州市城建局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所致。经查,该意见有化州市城建局(2009)10号《市城建局十项工作制度》印证,予以采纳;3、由于该工程是市政府安置的重大工程,被告人黄某甲不想影响工程的进度,轻信了建设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承诺。经查,该工程确是市政府安置的重大工程,但是,不论是市政府安置的重大工程还是一般的一程,都关系到国家或人民的财产和安全,都要认真负起责任,辩护人的此项辩护不成立,不予采纳;4、化州市丝厂职工安置房二期工程发生坍塌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黄某乙组织的施工队不具备对护壁桩工程施工资质,在未做好边坡坡体的安全防范措施,私自组织工人采用由挖掘机压桩,黄某乙和另一名被害人黄某丙在深基坑底进行立桩扶正作业,在压桩过程中由于挖掘机压桩时扰动基坑边坡体导致坡土坍塌,被告人黄某甲虽然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失职,但并非主要责任。经查,该意见有化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化州市“12.29”丝厂职工安置房二期工程工地坡体坍塌造成两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印证,予以采纳;5、被告人黄某甲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没有前科,在单位工作中表现突出,建议法庭免予刑事责任。经查,该意见有化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印证,予以采纳。综上,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对本案的事故负次要责任,且其已依法口头责令停止施工,并发出了停止建设通知书,后来由于工作繁忙疏忽大意而没有进一步监察,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黄某甲的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   国   权审判员 蔡颜人民陪审员赖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祥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