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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全友与谢玉林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全友,谢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曹全友,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被执行人:谢玉林,男,汉族,中水一局基础分局,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全友与被执行人谢玉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玉林系中水一局基础分局职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谢玉林工资账户,由法院统一提取,至执行款114845元履行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眀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