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房瑞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瑞刚,张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房瑞刚,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世芳,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瑞刚与被执行人张世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世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房瑞刚款15745.5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海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