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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松林与徐兴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松林,徐兴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沂南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徐松林,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徐兴战,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徐松林诉被告徐兴战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5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松林诉称:2011年5月12日,被告徐兴战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被告偿还原告4000元,其余借款6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兴战辩称:借款属实,我暂时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被告徐兴战向原告徐松林借用10000元,被告给原告写有借条一张。后被告分两次偿还原告现金4000元,其余借款6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材料、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等所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现余欠部分借款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兴战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徐松林借款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兴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栋审 判 员  王孝杰人民陪审员  郭富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庆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