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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业东、杜成秀与杜成秀、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东,杜成秀,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87号原告:张业东。委托代理人:张莉莉,农民。被告:杜成秀。被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花园村周庄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52号平安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东诉被告杜成秀、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业东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业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业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