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武生与淳安县大墅镇栗月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武生,淳安县大墅镇栗月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110号原告:余武生。被告:淳安县大墅镇栗月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武生诉被告淳安县大墅镇栗月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余武生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余武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辰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