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父亲。被执行人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某给付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抚育费4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某已将案件款4800元交付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中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抚育费4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