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伟与陈莲英、杨步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周伟。委托代理人江凌,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倩,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莲英。被告杨步奉,约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因与被告陈莲英、杨步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2年5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55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7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阳 瑜代理审判员 刘恒志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素素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