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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潘志强与陈卫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强,陈卫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潘志强,男,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东,男,农民。原告潘志强与被告陈卫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志强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志强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潘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铁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