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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侯义青与杨永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义青,杨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侯义青,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杨永平,男,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六安市。本院依据(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杨永平未按通知要求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侯义青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杨永平之妻卜兴清名下的位于六安市皖西东路“友谊南苑”小区9号楼1单元102室住房及3号楼108号商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永平夫妻共同财产中登记在其妻卜兴清名下的位于六安市皖西东路“友谊南苑”小区9号楼1单元102室住房(房产证号:31××87)及3号楼108号商铺(房产证号:31××8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伦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