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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与王庭凤、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王庭凤,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法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负责人:宋俊斌被执行人:王庭凤,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城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给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住房城市建设支行借款本金115453.4元及利息30701.57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744元、执行费1733元,共计150631.97元,但二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庭凤银行帐户上存款150631.97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