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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执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杨禹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杨禹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24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杨禹旺,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繁民二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禹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禹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禹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禹旺妻子谢光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