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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章建胜与吕建烽、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胜,吕建烽,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26号原告:章建胜。委托代理人:黄世炳。委托代理人:毛立科。被告:吕建烽。被告:虞杰。原告章建胜诉被告吕建烽、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学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章建胜的委托代理人黄世炳、被告吕建烽、虞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章建胜起诉称,2011年10月5日被告吕建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还款时间为2011年11月4日,被告虞杰对此借款进行担保。被告吕建烽逾期未还。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吕建烽即时归还借款400000元并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1年11月5日起至履行日止,被告虞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吕建烽、虞��承认原告章建胜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吕建烽、虞杰承认原告章建胜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当庭宣告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建烽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章建胜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从2011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二、被告虞杰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吕建烽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吕建烽、虞杰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 婷附:相关执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