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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商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韩广鑫与张桂勇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商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勇。委托代理人:耿国玉,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广鑫。委托代理人:闫向阳,北京市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桂勇为与被上诉人韩广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延华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代理审判员  尹哲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