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商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韩广鑫与张桂勇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商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勇。委托代理人:耿国玉,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广鑫。委托代理人:闫向阳,北京市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桂勇为与被上诉人韩广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延华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代理审判员 尹哲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