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景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风杰与陈彭彭、刘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杰,陈彭彭,刘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赵风杰,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刘伟,景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彭彭,男,成年人,汉族,现住景县。被告刘春红,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彭彭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风杰诉被告陈彭彭、刘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风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