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唐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4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栋×楼楼梯处将一小包白色晶体(重0.7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联系的买家莫某某。被告人唐某完成交易回到其居住的该楼×房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另从其住处缴获10颗红色颗粒(重1.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毒品称量工具电子秤1台及用于分装毒品的塑料袋若干。原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毒品、毒资及作案用手机照片,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身份资料信息等物证、书证;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毒品成分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及电子计量称1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某上诉提出,其贩卖毒品数量少,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综合考虑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鉴于其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  俊  峰审 判 员 陈  利  鹏代理审判员 叶  金  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超荣(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