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巴蜀世家酒楼与李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14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148号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巴蜀世家酒楼。代表人黄友志。委托代理人郭宇志,法务专员。被申请人李宁,女。委托代理人周科,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巴蜀世家酒楼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的深坪壹劳人仲案(2011)24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巴蜀世家酒楼以与被申请人李宁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巴蜀世家酒楼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巴蜀世家酒楼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巴蜀世家酒楼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