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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9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仇庆伟、李文英与李文英、仇升平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庆伟,李文英,仇升平,仇莉,仇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929号原告:仇庆伟。被告:李文英。被告:仇升平。被告:仇莉。被告:仇琦。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庆伟与被告李文英、仇升平、仇莉、仇琦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庆伟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庆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庆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仇庆伟负担。审判员  郑文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