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巨人特钢有限公司与陈显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巨人特钢有限公司,陈显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5.2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巨人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路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显淼。申请执行人温州巨人特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显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乙方货款108378元分期付款,利息甲方自愿放弃,乙方于2012年5月23日前支付1万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若乙方未依约支付,甲方可就原申请执行标的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27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