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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叶贵森与张民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贵森,张民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242号原告:叶贵森。被告:张民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贵森与被告张民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贵森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贵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叶贵森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妍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