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XXX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17号申请人深圳市XXX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陈某。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裁定受理深圳市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清算组为XXX公司管理人。2011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宣告XXX公司破产清算。2012年5月17日,XXX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12年5月17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共计11459元,包括公告费11059元、刻制管理人公章费289元、办公及交通费111元。经管理人清算,XXX公司无可供变现的破产财产,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XXX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清算工作已经完成,本案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XXX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池 伟 宏审判员 陈 少 健审判员 林 捷 好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贵松(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