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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小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17号罪犯陈小利,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永寿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成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O07)成秦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O11年3月8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9次。本院认为,罪犯陈小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利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