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蔡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柏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115号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已被吊销,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85670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4368.16元、执行费268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7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凯发绿化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