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裕华与郭玉峰、郑卫昌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裕华,郭玉峰,郑卫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孙裕华。委托代理人张光阳。委托代理人包敏敏。被告郭玉峰。委托代理人荚梦华。被告郑卫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负责人焦宗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裕华诉被告郭玉峰、郑卫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裕华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卫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裕华撤回对被告郑卫昌的起诉。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季青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