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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芳兰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芳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102号罪犯陈芳兰,女,1951年1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3日作出(1997)汉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芳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陕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2005年4月20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2008年12目1日.本院以(20O8)西刑二执字第17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l7年l2月22日止),剥夺政了占权利6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芳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本院认为,罪犯陈芳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芳兰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