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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诸昌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洪荣与马玉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荣,马玉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384号原告赵洪荣。被告马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荣与被告马玉祥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平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洪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赵洪荣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