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柳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24号罪犯杨柳,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回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O08年8月18日作出(20O8)宝渭法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O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年11月18日本院以(2010)西监刑执字第5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O12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杨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柳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4月1O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