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康乐食品厂与西安时代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康乐食品厂,西安时代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康乐食品厂,住所地,龙首北路南段3号。法定代表人丁跃峰,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郜兴淳。被告西安时代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42号金融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牛金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康乐食品厂与被告西安时代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莲湖区康乐食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415元。审 判 长  朱 华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