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1943年9月7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现住惠州市惠阳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56年2月4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即缴纳6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丽婷 微信公众号“”